廣州市龍粵環保機械設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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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國砂石行業大型化、超大型化趨勢明顯,砂石礦山項目密集規劃、建設,部分砂石礦山建設企業技術實力雄厚,具有自行開展環評和編制環評報告的能力,委托市場上的相關機構進行編寫會花費較高的費用。
日前,習近平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四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2018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這標志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以下簡稱《環評法》)修改通過,即日施行。《環評法》取消了環評資質,建設單位可自行對其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編寫環評報告書。
這意味著:砂石企業具備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能力的,可以自行對其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從整個砂石行業來看,這將為砂石企業節約相當大金額的費用,節約建設成本!
據中國砂石協會了解,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作出修改:
(一)
將第六條第二款、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三款、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中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二)
將第十九條修改為:“建設單位可以委托技術單位對其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建設單位具備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能力的,可以自行對其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
“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標準、技術規范等規定。”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的能力建設指南和監管辦法。”
“接受委托為建設單位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不得與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審批部門存在任何利益關系。”
(三)
將第二十條修改為:“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內容和結論負責,接受委托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對其編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承擔相應責任。”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單位的監督管理和質量考核。”
“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單位、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的相關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建設單位指定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
(四)
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所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跟蹤檢查,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應當查清原因、查明責任。對屬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建設單位及其相關責任人員和接受委托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及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屬于審批部門工作人員失職、瀆職,對依法不應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予以批準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
將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建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接受委托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違反國家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標準和技術規范等規定,致使其編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技術單位處所收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工作;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編制單位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五年內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終身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工作。”
據中砂協訊,《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4號)已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實施。其中,規定國家鼓勵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
國家對砂石礦山等建設的環評越來越放開,砂石企業也有了更多的選擇權,不僅有利于砂石企業節約制作環評方案的費用,還有利于企業和周邊群眾溝通交流,有助于構建“和諧礦區”。國家為砂石行業“減負”、降稅、減少審批程序等一系列做法,將大大推進2019年砂石行業的快速發展!
但是,“放權”不等于“放任”,砂石企業要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既要掙錢、省錢,又要合法、合規。